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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1日 09: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在解决问题上下工夫,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学校党委统一确定,或者由本学院党总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六条  基层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处级干部列席,可以不作对照检查,要注意倾听他们对领导班子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年末。如上级党委有专门要求和因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的,必须报请校党委同意。每次会议应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地点和议题,应提前一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会同纪委经请示主管领导,视情况协调校领导或派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由书记主持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也应在党员、干部、群众中征求意见建议。

(三)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党员领导干部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学校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请假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由其他与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负责原始记录的保管备查、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的草拟工作等。记录本要统一格式,记录尽可能详细清晰,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应参加人员、到会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主题、发言者姓名、发言要点、组织意见等,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会议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会后十五天内,要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适时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部门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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