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全校基层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基层党的委员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职责和切实贯彻落实好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
第三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总支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本单位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总支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按学校党委要求,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七)研究安排部署年度本单位基层党支部书记和本单位科级干部(含系主任)的述职述廉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九)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一)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二)需要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正确区分把握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职责和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
三、会议组织
第六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一般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工作由本单位党政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总支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
(二)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基层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议事形式
(一)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三)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四)会议应指定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按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本单位留存复印件。
四、决议落实
第十二条 由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联系的委员或办公室专职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三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凡属应由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艺术设计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
2018年5月20日